近期一直在上課,剛好也學了不少法律相關的知識。
台灣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「幽靈連署書」事件,直接就對應到法律上「善意第三人」的概念。

一大堆聲量在批評說,當年罷免韓國瑜時也有疑似幽靈票,為什麼當時沒有人被起訴?
但這種比較,其實忽略了法律判斷的核心精神——是否「知法犯法」。
法律上所稱的「善意」,並不是日常語言中指的「心地善良」,而是指「毫無所悉、不知情」的狀態;相對的,「惡意」也不是指「心懷不軌」,而是指「知情、明知某事卻仍然為之」。
「第三人」則是指,除了法律行為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。
因此,所謂「善意第三人」,簡單說就是「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,因相信表面事實而行為的無關第三者」。
舉例來說,A 把車子借給 B 使用,結果 B 卻把這台車送給了 C,並告訴他:「這是我已經不用的車子,送你了。」
如果 C 完全不知道車子是 A 的,那他就是「善意第三人」;但如果 C 明明知道這車是 A 的,卻仍然接受,那他就是「惡意第三人」。
回到幽靈連署案,如果涉案者是有意照抄名單、冒用個資來充數,那就已經不是「不知情」而是「明知違法」的惡意行為。
從目前曝光的證據來看,許多簽名與實際個資不符的比例極高,顯然不是單純疏忽所能解釋,這類明顯的惡意操作,若檢調不積極查辦,恐怕就真的是瀆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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