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早傳出三峽車禍肇事的老翁過世的消息,我第一時間直接先想到兩件事:
1、家屬若選擇拋棄繼承,法律上可完全免除對車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。
2、老翁生前若有投保一些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,那這些保險金將不受遺產清償責任影響,家人還是可以合法領取理這也代表,現在受害者家屬真正能夠主張的,恐怕只剩下以下兩條路:
1. 盡快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。
但強制險只能賠第三人(受害者)的人身傷亡損失,不能賠財損(例如車損)。
2. 希望肇事老翁有投保「第三責任險」。
然而根據媒體畫面與車輛條件來看,這位老翁似乎開的並非高價車,第三責任險甚至超額責任險是否有保,仍是未知數。
若沒保,那受害者能夠申請理賠的額度將非常有限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148條(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):
1、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2、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,那他們就不需要承擔死者的任何債務,包括車禍造成的賠償責任。
也就是說,即使法院判決肇事責任確立,若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,受害者家屬也無法向他們連帶請求賠償。
目前因牽扯的人身事故,造成的輕重傷有太多人,真賠償下來的金額肯定很可觀,隨便算也突破上億元。
所以拋棄繼承,肯定是對於老翁家屬目前的最佳選,畢竟不拋棄繼承會被社會不懂法條的眾多輿論壓垮,只會覺得你有繼承了就是該要賠錢到死,連情緒價值也該要一併繼承。
對於家人來講,最保險方法就是全拋棄,除非突然發現老翁生前,其實是個億萬富翁之類。

三峽肇事老翁身亡,受害者家屬該何去何從?
今早傳出三峽車禍肇事的老翁過世的消息,我第一時間直接先想到兩件事:
1、家屬若選擇拋棄繼承,法律上可完全免除對車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。
2、老翁生前若有投保一些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,那這些保險金將不受遺產清償責任影響,家人還是可以合法領取理賠金。
這也代表,現在受害者家屬真正能夠主張的,恐怕只剩下以下兩條路:
1. 盡快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。
依據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,強制險的理賠上限如下:
項目每人上限、每事故上限
死亡 200 萬視人數計算(每人各別理賠)
體傷/失能,最高 200 萬(依等級計算)
醫療費用每人最高 20 萬
但強制險只能賠第三人(受害者)的人身傷亡損失,不能賠財損(例如車損)。
2. 希望肇事老翁有投保「第三責任險」。
第三責任險可理賠:傷亡(人傷責任)、財損(物損責任)、法律費用(視保單內容)。
常見保額類別、理賠上限
體傷/死亡責任(每人) 100 萬~300 萬
體傷/死亡責任(每事故) 1,000 萬~無上限(看投保)
財物損失責任 20~100 萬不等
超額責任險,自負額後再承保 1,000萬~1億元皆可
然而根據媒體畫面與車輛條件來看,這位老翁似乎開的並非高價車,第三責任險甚至超額責任險是否有保,仍是未知數。
若沒保,那受害者能夠申請理賠的額度將非常有限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1148條(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):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,那他們就不需要承擔死者的任何債務,包括車禍造成的賠償責任。
也就是說,即使法院判決肇事責任確立,若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,受害者家屬也無法向他們請求賠償。
目前因牽扯的人身事故,造成的輕重傷有太多人,真賠償下來的金額肯定很可觀,隨便算也突破上億元。
所以拋棄繼承,肯定是對於老翁家屬目前的最佳選,除非突然發現老翁生前,其實是個億萬富翁之類。
最後也是最重要一點,「保單並不等於遺產」,這是保險節稅與責任切割的關鍵。
很多人肯定不知道,其實生前購買的壽險、意外險、投資型保單等,只要有指定「非自己本人」為受益人,那麼這些保單:
1、 不會被計入遺產
2、不會被法院拿來清償債務
3、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也仍然可以合法領取
依據《保險法》第112條規定:「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
也就是說,保險金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,完全不會因為家人拋棄繼承而喪失。
但這邊只會有一個破口,就是老翁的保單受益人填寫自己,又或者原指定受益人早已經死亡,卻沒有去更改保單。
那這筆保險金,因無法發給已死亡之人,將被視為無指定受益人處理,根據《保險法》第112條規定:「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視為遺產。」
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,保險金就能被法院納入遺產範圍,用來清償包含受害者家屬在內的債權人。
受害者家屬接下來該怎麼做?
1. 盡速申請強制險理賠(要有驗傷單/死亡證明等)
2. 查明肇事者是否有第三責任險與其保險公司
3. 必要時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人,處理遺產中可清償的保單與財產
4.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若仍有遺產可分)
許多用車者,大部分為省錢,都沒有保第三責任險,但這起社會案例悲劇,再次凸顯第三責任險與保單規劃的重要性,真的也是一起最有價值的教科書。

保戶若生前規劃妥當,不僅可保家人安全,反之,受害者恐求償無門。
這起案件,告訴了我們一些重要的關鍵原則:
保險金≠遺產(若有指定受益人)
拋棄繼承≠放棄保險理賠權益
沒有指定受益人=視為遺產可拿來清償
第三責任險=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與家人
第三人責任險,就是用來補強制險不足的部分。
大家認為第三人責任險,如果買到一個人 1,000 萬的保障,保費會不會很貴?
若年紀不要太高,且也沒肇事紀錄,保費其實一年大概只要三千元左右就可以了。
但大部分人這少少的保費都捨不得,卻寧願花幾萬元只去買車體保險?
就算今天車子被偷了或是被撞壞了,以一輛一般自用車來看的話,大概損失 100 萬,傷心個三、五年就過去了。
可是今天如果不小心發生事故,把一個人撞成殘廢或身故,那可能會是你一輩子的痛。
另外還有超額責任險,若你已經有買第三責任險的話,另再加買 1,000 萬超額也只要幾百元,用來真發生不小心撞到高檔車時,才不至於拿一輩子去理賠,人生從此變黑白。
若你對於自己在保單上任何問題,有幫忙需要健診,又或者希望有人可以幫忙你好好做資產規劃,都歡迎幫我先行 填寫問卷,再依每個人需求一一回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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