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著涼子才是那個最期待在法院見,讓法官能把事情儘快判決的人,還說大家都知道台灣法院的速度就是這樣拖,也已經都收集好相關證據,差不多到可以收官的階段,讓法官直接往下判了!
然後我跳出來自圓其說,說著讓她無條件離婚,而且還訂在一個她回不來的時間點,很知道該怎麼完美退場,然後繼續消費她,以一個好男人的身份下車,所以全部一切都是我導的一場大戲!
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你們,到底是平常民視八點檔看太多,還是以為現在還在上演玫瑰瞳鈴眼,又或者是藍色蜘蛛網!?
一直各種腦補我,是個多厲害的編劇角色嗎?
首先你們截圖提到我7/5傳給她的訊息,叫她7/10來簽字離婚,那你有沒有看到第一段我寫了這樣開頭,「我知道妳已經回來台灣,也把我解除了封鎖!」
那是因為我看到她發了機上的限動,以為她飛回來台灣了,所以才這樣跟她講,結果我猜錯!原來是她要飛回沖繩的發文!
所以你們對外說的那些荒繆言論,我就是知道她回不來才這樣講,根本就是不攻自破,請好好的仔細觀看每個時間軸,還有我講了些什麼話語,是否都有前後對照,而不是一直都是看到黑影就開槍,這只能顯得你們的慌亂焦急,然後病急亂投醫。
說你們很著急但法院很慢,那為什麼要一直拖延時間,真的送件開調解庭是拖到一個見鬼,結果時間直接被壓在大家準備除夕的前天。
那種感覺真的是極度差勁,大家都在準備要返鄉過年,就我一個要浪費時間跑超遠,去法院開這根本沒法調解的庭,那我是不是很該罵聲髒話!
再來第一次正式庭後,我林林總總不同日期,打去法院詢問大約有五次,書記官永遠都只是告訴我,你們律師沒有給函要儘快進行下一步,反而是告知我若真的很著急的話,要我自己去函讓法庭儘快開審,我真的是第一次聽到,被告要自己去函法院加快進程!
詳細你可以去看「惡意篇 第十章 正式開庭」,裡面有全部詳細的紀錄,不相信的話也可以去電法院問書記官,應該他們都有紀錄電聯內容下來才對!
一直以來的一切,根本就都只有我在催促著趕緊執行,到底哪裡看得出來你們有在著急催促,而且法官當庭就說了,給你們兩個禮拜時間「一定」要來聯絡我談和解,而不是再一直糟糕的不聯絡,但就是過了將近兩個月都完全沒來聯絡。
還是我7/5傳訊給涼子後,怕她再次只是已讀不回,7/6有再傳了一次提醒她7/10那天要來簽字離婚,然後她才回我說那時間,已經有排了去大阪的行程回不來!
這在「惡意篇 第十一章 週年、對年」裡面的對話時間軸,我有特別把日期標出來,只是文章裡我沒寫上開頭的那句,「我已經知道你回來了台灣!」就是因為知道我猜錯了,以為她是飛回來台灣,剛好可以讓她順便在台這幾天的那天離婚。
隔天才知道她其實是要飛回沖繩參加活動,我覺得丟臉而沒填寫上去而已,若要我補填上去也是可以啦!但那真的有必要嗎?
所以這樣的時間點訴說,你有沒看清楚了啊!這樣要說我到底是怎麼會事先就知道,她那天回不來台灣!?
而且這也不能叫做回不來,而是應該稱之為不回來!因為回來就會造成你們公司的損害,你們振振有詞,口口聲聲說著為了她好,但也不過就是任何事情都公事為上,以不損失公司利益為優先考量。
然後照你們說的已經收集好足夠證據,差不多可以讓法官往下判離了,我才跳出來自圓其說,打著無條件給她簽字離婚的大旗!
請問我什麼時候,像是個想扮演寬宏大量的救世主形象了!?
我怎麼會知道,你們已經收集了哪些證據,足夠讓法庭宣判,而且若真的已經可以這樣子讓法官宣判的話,又為何會臨時突然換掉之前一直幫忙你們收集證據,說要她各種忍耐,不要衝動的那個原本律師?這樣不是在前後矛盾,互相牴觸了嗎?
就只是因為那幾天突然的身心不舒適,到今天還是一樣,感覺整個身體一直在發脹,體溫突然的偏高,但想我還這麼年輕,應該不會是更年期的問題,才希望她趕緊出現來離婚,以解決我身心的不舒適感!
你們說我是個浪漫主義者,希望在同一天結婚,再同一天離婚很理想化,可以完成一段很漂亮又淒美的收尾!
我根本完全就沒想過那是什麼浪漫鬼玩意,還是我本來就天生屬性,做什麼都可以讓人感覺是很浪漫感?
不就只想在同一天結束,這樣才不用讓我往後,還會一直記得不同天的可惡日期。
雖然大家都說那不愉快日期,很快就會忘記了,但若你們有一直關注我發文的話,應該可以知道我的記憶力很誇張的驚人吧!而且這種印象深刻的鳥事,你覺得我怎麼會說忘就真的簡單忘了,又不是那麼薄情寡義的人!
所以你們現在一直對外放話,是真的很想來破壞,我跟涼子已經約定7/18簽字離婚,想證明你們已經取得足夠證據,可以簡易到讓法官在庭上做出判離嗎?
若真的可以為涼子背書,找出一大堆證據,證明我就是一個王八大壞蛋,讓她直接就逆轉勝,那你們大可那天放我鳥,不讓涼子出現來簽字離婚!
你們可知道,我為了可以超儘快離婚,跟她新律師通話時,還有特別告知了我不會給任何副約條件,用的也是戶政事務所公發的兩願離婚協議書。
希望那天來,就是簽完立馬離開永遠不見面,完全就是不想要再為了你們而耽擱半分鐘,這樣到底真的還不算超有誠意的無條件離婚嗎!?
說我講得那些法律跟你們認知的不同,那我就不知道你們懂得法律是哪一國的法律了!請自己好好去翻閱民法第1052條,上面到底有哪一條是我符合的條款,其中唯一一條,也是最有可能治我罪,判離的就是第十條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」

我根本是個奉公守法、五官端正,過馬路還會等紅綠燈,平時一有機會就會扶奶奶過馬路的台灣大好青壯年!
我就請問你們是有拿到什麼證據,可以搞到我刑事確定,讓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上刑期?
我就問:「你們現在的這一切,一直對外亂放話,說著你們完全沒錯的行為,真的一直都不覺得很可笑嗎!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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