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保險法》第 30 條規定:「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,應負賠償責任。」
這條文的核心在於即使事故原因屬於被保險人「為救助他人或基於道義」而導致的故意或過失行為,保險公司仍應履行賠償責任,作為第 29 條責任豁免的例外。
法條詳解:道德上之義務
法條內容: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,應負賠償責任。
立法目的: 鼓勵公民履行社會道德義務(例如:救人、搶救財產),即使該行為導致保險標的受損,亦不能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。
實務應用:
救助行為: 若因搶救溺水者而導致自身汽車損壞,保險人應理賠。
非純粹故意: 儘管是「故意」造成的風險,但為了救人而履行的道義行為,保險人仍需賠償,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。
與第 29 條之關係: 這是「危險偶發性」條款的例外(限制事由),即使危險非完全不可預料,只要符合道義履行,保險人就不能免責。

總以上法條,因親友的病情所需,自願捐獻肝給親人,是完全可以申請理賠。
#法律留給英雄的後門
英雄受傷,法律守護,這一條法,是寫給善良的人們。
就算你是主動受傷,只要是為了道德上的義務,保險公司就有義務理賠。
保險不是賭博,知識才是你的槓桿!
真正的風險,不是生病或意外。
而是真出了事,卻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。
懂得用知識保護自己的人,才是真正的富人。
#願這世界因有你我而善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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